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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日期:2024-03-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吉林化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教育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指南(试行)》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学校领导、部门监督、单位负责、全员参与的要求,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校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部门


和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及所属人员,包括在本校住宿、工作、学习、施工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下列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为本校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伍;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处)是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要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对校内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检查、监督、指导。应履行如下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技术防范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按规定配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并督促其履行岗位职责;

(八)受理校内各单位以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管理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并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和各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督促相关人员履行职责;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定期检查、研究、布置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并做好记录;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确保本单位安全管理网格内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及时发现、报告、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实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制订本单位(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规定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六)指定专人为本单位安全员,制定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安全保卫部(处)备案;

(八)负责对本单位(部门)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九)负责协助安全保卫部(处)、消防管理机构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十)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下列单位还应履行相应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学生宿舍管理单位:

(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电安全宣传教育与检查;

(二)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配合各学院和相关部门督促学生及时清理宿舍垃圾,查收违章电器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报告,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食堂管理单位:

(一)加强后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宣传教育与检查;

(二)定期对油烟管道进行清洗;

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确保安全完好;

加强后厨人员消防技能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厨房常见火灾的处置程序。

物业管理单位:

(一)加强对配电室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常见火灾的处置程序;

(二)定期对配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并按有关规程做好相关设备的维护检修。

第十一条 全校教职员工(包括校内各类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各级消防法规和学校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熟悉和掌握安全技术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三)保管好消防设施,不私自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

(四)经常对本职岗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解除火险隐患,对不能整改的隐患要及时报告上级;

(五)发生火警火灾立即报警,并马上组织人员疏散以及投入初期火灾扑救工作。每位员工都有协助上级调查事故性质和原因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章守纪,自觉做好自身的防火安全管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二)要互相监督,做到不违章用火、用电。对他人的违章用火、用电及其他危害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予以制止;

(三)做好日常性的自身防火安全检查,掌握疏散、逃生和自救方法;

(四)自觉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损坏,不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发生火灾立即报警,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私有通讯工具应无偿为火灾报警提供便利,不谎报火警;熟悉火灾扑救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超市、商业网点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站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校史馆、图书馆、档案馆;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教学中心和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和礼堂(会堂)、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宿舍内不得存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摆放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报学校安全保卫部(处)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化学实验室管理

    实验室使用单位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实验室和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一)负责制定实验室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化学实验室及库房建筑等级为一、二级,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三)要建立严格的领取、使用、保管、回收等管理制度;

    (四)化学试剂等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集中管理,严禁随意丢弃。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并分类储存,要有防范措施,要有专人负责,要有完备的出入库手续。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后勤保障部负责新建建筑的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的配置,要保证完好有效;

    (二)火灾自动报警、灭火及门禁控制系统,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的管理和维修由安全保卫部(处)负责;

    (三)消防给水系统及配套设施管理和维修由后勤保障部负责;

    (四)消防设施、电气设施和避雷设施的检测与维修由后勤保障部和安全保卫部(处)负责;

    (五)楼宇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的配备、培训、管理和设备维修由安全保卫部(处)负责。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灭火器材管理

    (一)学校公用建筑内灭火器材的配备、维修由安全保卫部(处)负责;

    (二)学校内部独立法人(除承担学校实验、生产、教学任务的)单位、独立经营核算单位、承包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器材一律自备;

    (三)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用建筑内配备的灭火器材日常管理由器材所在的单位(部门)负责; 

    (四)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和挪用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丢失或损坏由管理单位(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学生公寓、教学楼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一)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部门)上报消防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安全保卫部(处)备案;

    (二)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部门)应对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双方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接受学校安全保卫部(处)的监督、检查;

    (三)建筑工地搭建临时房舍,搭建单位必须将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安全保卫部(处)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四)各单位(部门)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必须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消防管理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五)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六)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管理机构和学校安全保卫部(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大型活动管理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展览、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承办单位须事先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向学校安全保卫部(处)报备。

第二十六条 供电用电管理

    后勤保障部是负责学校供电、用电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健全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用火管理

动用明火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应向学校安全保卫部(处)申请办理《吉林化工学院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还应采取必要防火隔离等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校内实行承包、出租(出借)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消防安全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校内部门或单位承包学校场所的,由承包方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出租、出借或委托给校外单位、个人经营的校内场所,由校内负责出租、出借或委托的单位、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检查和督促承租(承借)方、受托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双方在订立合同中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于有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包、出租(出借)或委托经营校内场所的,使用单位均为校内单位时,由各使用单位按网格划分承担消防安全责任。校内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经营管理时,校内单位对学校负消防安全责任;

(四)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安全网格管理单位负责。校内出租(承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由出租单位负责。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的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必须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消防档案管理

学校及各单位(部门)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各级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各类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合格证明等材料;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宣传活动、集中培训、教职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六)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七)灭火疏散演练档案。包括各类消防应急预案,微型消防站人员名册、岗位职责、装备配备情况等;

(八)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火灾记录等;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须服从各级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埋压、圈占、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不得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各单位(部门)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日常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由教务处牵头,安全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配合,将消防安全作为新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新生教学计划,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给予相应学分。

第三十三条 教学院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讲座,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第三十四条 网络机房、实验室、语音室等相关管理单位应对进入机房、实验室、语音室等场所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三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要利用多种校园媒体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的普及化教育。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安全员;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及食堂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的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订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签发《吉林化工学院安全隐患责令整改通知书》。

第四十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和驻校内其他单位每月对所属的安全管理网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数量及完好有效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

(五)食堂(厨房)烟道定期清理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教职员工、重要工作岗位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系统、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二)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学校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和驻校内其他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地域网格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足量、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单位或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在学生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焚烧物品等使用明火的;

(十一)私接乱拉电线,违规使用电饭锅、电水壶、热得快、电暖器、变压插座等电热性或大功率电器以及煤、汽油、柴油、酒精炉、液化气灶等器具的;

(十二)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或无证上岗的;

(十三)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学校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四)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保卫部(处)应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一)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二)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有故障的;

    (三)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安全疏散的;

    (四)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有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六、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危及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

    (六)重点工种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七)其他需要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安全保卫部(处)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大型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举办的;

    (四)商业网点未经消防机构审批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营业的;

(五)电工、焊工、油工、木工等重点工种人员违章作业的;

(六)已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达到规定期限拒不整改的。

第四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

(一)各单位(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由本单位(部门)自行整改;

(二)公用建筑的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网、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等方面的火灾隐患由后勤保障部实施整改;

(三)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将隐患情况向本单位(部门)上级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

    (四)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报安全保卫部(处)存档备查;

(五)对消防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管理机构。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安全保卫部(处)存档备查。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报安全保卫部(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提前报备安全保卫部(处),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发现火情、火灾都应当立即报告所在校区安全保卫部门(龙潭校区24小时值班电话:0432-62185110;双吉校区24小时值班电话:13304415122),同时应视情况拨打“119”火警电话。安全保卫部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和配合消防机构开展救援,并将火灾情况报告学校领导。

在处置火警过程中,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有责任配合安全保卫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火灾发生单位有责任配合安全保卫部(处)、消防管理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写出情况报告。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安全保卫部(处)、消防管理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安全保卫部(处)或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五十一条 学校消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归口安全保卫部(处)负责。每年初安全保卫部(处)要提出消防经费计划。

第五十二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专项消防经费。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安全工作正常开展。专项消防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的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智慧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三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违章使用电器等引发火灾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依据本规定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责令赔偿、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发生火灾的单位(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单位(部门)评先资格和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评优、晋职晋级资格;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部门)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火情、火险、火灾造成损失或因此使学校受到消防管理机构处罚,相应损失和处罚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纵火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造成损失由行为人或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化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化院字〔201548号)同时废止。

 

  中共吉林化工学院委员会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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