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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工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24-03-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吉林化工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保障校园安全,优化育人环境,明确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校园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办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不受干扰和破坏,而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进行的各项管理行为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规范秩序、保障安全的方针,与学校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以保护师生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为根本任务。

第四条 校园内严禁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动。凡在校园内活动的单位和人员,都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义务,都必须遵守本规定,都应当把保障师生安全与校园稳定放在首位,不得以经济效益、工作需要为理由,忽视师生安全和扰乱校园秩序。

第五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专职专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实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六条 校园治安管理要依法进行,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校园治安管理的组织和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责任人。校长是共同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对解决分管工作中所涉及的治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是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在校园治安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治安秩序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校园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各单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依靠和发动群众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校区“110”办公室由保卫处人员轮流值班,实行二十四小时执勤,随时受理师生员工的治安求助,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校卫队在校区内昼夜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治安隐患和发生的问题。

()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法制教育、德育教育、安全教育规划,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学生管理部门及校团委、学生会负责组织大学生参与校园治安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校园秩序,积极做好对违法违纪学生的帮教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治安、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重要物资设备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登记、保管、运输、使用、领取、销毁等规章制度,要采取必要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确保重要物资设备和危险品的安全。

(五)财会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库存现金的限额规定,不能送交银行的现金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由专人保管,存放现金的房屋门窗要牢固。取送现金应两人以上。

(六)外事部门负责对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管理,对他们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七)文秘、档案、机要部门负责的机密文件、重要档案资料,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生要及时追查处理。                                                                              

(八)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内生活、服务场所管理和对承包租赁人员、临时用工的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热情服务,合法经营。要强化消防和卫生意识,杜绝火灾及中毒事件的发生。

(九)基建部门负责按照学校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校内施工场地、交通安全以及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并有保障单位内部安全,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单位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的义务。各单位在规划校园发展、实施工作计划、开展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应全面考虑保障师生安全和校园秩序的要求,减少安全隐患的出现。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保障所在岗位、场所安全、有序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加强自我防范,积极协助学校维护校园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师生员工参加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群众治安防范队伍。

第三章 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校园出入秩序管理

(一)禁止翻越校园围墙、穿越墙豁进入校园。

(二)学校师生员工凭本人的学生证或工作证进入校园。

(三)短期来校学习、工作的校外人员,须持学校接收单位或用工单位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入校。

(四)师生员工个人邀请来访的校外人员,须经门卫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园。

(五)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取得学校宣传部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六)携带公物出校的,须持有本单位的证明。携带个人贵重物品出校的,须持本人证件进行登记。

(七)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停车接受检查,凭“蓝牙卡”进入校园。外来办事车辆需在校门办理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入校。骑自行车进出校门的,应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

(八)禁止出租车、三轮车、拖拉机、畜力车、校外人员驾驶的摩托车进入校园。送货车、基建施工车辆、重型运输车需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出校园。

(九)禁止校外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学校。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校外人员入校参观、游览,不准入校推销商品,不准校外人员参与校园活动和享受校园生活、学习服务。

(十)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校门时,均应服从门卫的管理和查验。对拒不服从管理和查验的人员,门卫可以拒绝其出入。

(十一)未经保卫处允许,不得在校门区域经商和张贴、书写、悬挂、摆放各类宣传品。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治安秩序管理

按照《吉林化工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吉化院[2016]41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校园集会活动安全管理

(一)举行文艺演出、体育竞赛、讲演讲座、联谊舞会、招生招聘、就业洽谈等群众聚集、集体参与的校园集会活动,只能由学校单位、团体举办,禁止个人在校园内举办集会活动;校外单位在校园内举办活动,必须有学校相关单位协办。

(二)举办校园集会活动须经保卫处审批,未事先申请或未被批准的,不得举办。

(三)禁止举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园集会活动。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违反国家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政策,可能破坏民族团结的;

3、有宣扬迷信、色情、暴力倾向,可能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4、有悖校园文化传统,违背社会公德,可能引起师生反感的;

5、场地、设施或活动方式、内容不符合安全条件,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

6、活动的时间、地点不符合校园生活规律,可能干扰校园秩序,妨碍校园管理,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7、其他不符合校园正常管理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

(四)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保卫处的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杜绝安全隐患。经保卫处安检合格后方可举办活动,安全不落实的,不得举办。

(五)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六)举办单位应按照“谁举办、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好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单位的有关领导要现场负责组织、指挥,并安排足够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

(七)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人员严重超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失控,可能引起踩踏、伤亡事故,引发治安骚乱等紧急情况时,举办单位应立即停止活动并组织师生安全、有序撤离现场。

(八)参加校园集会活动的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活动的正常进行。违反集会管理,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保卫人员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或强行带离活动现场。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安全管理

(一)无吉林化工学院正式学籍身份、正式在籍职工身份或学校聘用的长期临时工作人员身份,短期在学校务工、经商、学习的人员,接收、使用单位须在其入校前到保卫处办理外来人员审批、登记,经保卫处准许后方可录用。

(二)各单位招收、招用外来人员时应严格审查把关,不得招收、招用下列人员: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2、来历不明、身份可疑的人员;

3、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曾经被学校有关单位开除、辞退的人员;

4、由于身体条件、健康状况等原因,不符合工作岗位安全要求的人员。严禁招收、招用有精神病史的人员。

(三)用工单位在与外来人员或外来服务单位签订务工、业务合同时,须将治安、防火责任列入合同内容,报保卫处备案,并向学校缴纳安全保证金。

(四)外来人员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和使用单位负有对外来人员教育和管理的责任,须与学校签订外来人员管理责任书,并明确专人,对外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五)外来人员需在校内暂住的,应尽可能集中居住。除值班人员外,教学区、实验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和经营服务场所,不准外来人员住宿。

(六)学校各单位自主招收的自考助学班、进修班、培训班、证书班学员,不得在校园内学习和居住。确需在校园内短期活动的,办班单位须为其办理外来人员登记,并按照学校外来人员管理的要求,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七)外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服从学校管理,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八)未经允许,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等公用楼和教学区。外来人员在校园内施工作业时,不得大声喧哗和打闹,不得损坏公物、树木、绿地,不得借机经商和参与学校仅限师生参加的集会活动。

(九)外来人员的工作、学习、居住场所应符合安全条件。外来人员不得在校园内违章用火用电、酗酒、赌博、打架。不得私自容留外人住宿,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居住地点、工作场所和变更用途。

(十)校内单位开除、辞退违法违纪的外来人员时,应及时向保卫处通报。

第十七条  疫情常态化校门管控

(一)教职员工和校内居民须佩戴好口罩,凭企业微信或保卫处统一办理的“出入证”,验证吉祥码、测温无问题后进入学校。

(二)校内其他务工人员须佩戴好口罩,凭保卫处统一办理的“出入证”,验证吉祥码、疫苗注射凭证,测温无问题后进入学校。

(三)外来办事、施工、送货、探亲人员及车辆,须佩戴好口罩经接洽人确认及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批准,查验扫描吉祥码、通信行程码和疫苗注射凭证,测温无问题后,做好登记方可入校。

(四)学校注册的车辆,车内所有人员均须验证吉祥码、测温无问题后进入学校,执勤人员应仔细检查是否搭乘外来人员,如搭乘外来人员,驾驶员应主动向执勤人员报备,并按外来人员进行管控。

(五)校外无关人员及中、高风险地区来吉、返吉人员禁止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校,须经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批准。

(六)门卫人员执勤过程中如遇吉祥码、行程码异常,要立即向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告,按领导小组指示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危险物品管理

(一)严禁个人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各单位采购、使用、保管剧毒、放射、腐蚀、麻醉、易燃易爆物品、高致病性病毒样品、枪支弹药等依法限制管理的危险物品,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手续完备、防护严密、管理规范。

(二)需要购买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制定年度采购计划,须提前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准购批准,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尽可能减少临时采购的数次。

(三)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按要求行驶和装卸。

(四)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单位,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危险物品的管理组织和具体的管理办法,落实专人管理,每天进行检查。

(五)危险物品的存放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并安装相应的防火、防盗、防抢、防雷、防潮、防晒、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严禁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共同存放。

(六)危险物品的保管和使用人员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七)危险物品的领用和保管必须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账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在专用防护设施或专用实验条件下使用。学生实验操作时,必须有指导教师在现场指导。

(八)各单位应按需领用危险物品,剩余的危险品应立即退还,严禁过量存放。节假日期间,剧毒化学品应交由实验科与资产管理处统一保管。

(九)严禁私自转让、调拨、赠送、出售、遗弃危险物品。危险物品使用后剩余的残渣、废液、容器、包装物,应及时收储于专门器皿,由相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置,严禁私自倾倒和出售。

第十九条 公共秩序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管理。

(二)禁止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摔砸物品、抛撒杂物,不得有酗酒、猜拳行凶、赤身裸体、男女间过度亲热等不文明行为。每天21:30后,严禁在校园内大声唱歌、狂呼乱喊、高声弹奏乐器和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

(三)未经门卫允许,外单位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单位内部,不得强闯门岗,不得侮辱、打骂门卫人员。非开放时间出入学校公共场所时应说明理由,并经门卫登记、允许后方可出入。

(四)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捡拾废品。校内单位、师生员工接收专递重要邮件(非普通快递)、处理废旧物品等需要校外相关行业人员上门服务时,应事先通知校门和单位的门卫,外来服务人员经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学校和单位。

(五)不得用书包、书籍等物品抢占座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占用教室、阅览室、广场等公共场所。

(七)校园内严禁私自携带、收藏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跳刀)、侵刀、猎刀、开刃的武术刀等管制刀具。不得持有弹弓、弩弓、气枪,不得耍弄刀、棒等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器具。因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的,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八)不准在校园内打麻将。严禁在校园内赌博、卖淫、嫖娼、吸食毒品和进行传销活动。

(九)严禁制作、出售、散发、传播内容反动、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

(十)严禁伪造、变造、倒卖人才招聘、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入场券和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十一)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广播、电视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十二)严禁非法串联、聚集。举行游行、示威等活动,应依法申请,未获批准的,禁止举行。

(十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宣扬封建迷信思想,严禁组织、参与邪教活动。

(十四)禁止以传单、大小字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谎报险情、传播谣言、煽动闹事。

(十五)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成立学生社团组织须经学校团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非法建立。社会团体和学生社团应服从学校管理,不得偏离或超越创建宗旨开展活动。

(十六)未经学校后勤、保卫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私盖房屋、搭建棚厦等临时建筑。经允许搭建的临时建筑,使用完毕后须立即拆除。

(十七)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垦荒种地、栽植林木和钓鱼、捕鸟。经批准用于科研实验动物除外,严禁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放、养动物,严禁在校园内遛狗,严禁将动物带入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

(十八)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个人使用校园网络,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和规定,不得查阅、下载、传播反动、色情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和公民利益的活动。

(十九)公共活动场所应建立有效的秩序维护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秩序管理和安全防范,组织师生安全、有序地用餐、学习和进行文娱、体育活动。

(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开展工作。严禁以任何方式故意阻挠、妨碍、干扰校园管理的正常实施和为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设置障碍。

第二十条 公共安全管理

(一)学校各单位有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私财产安全。

(二)严禁在校园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

(三)严禁辱骂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诽谤、威胁他人。严禁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

(四)严禁以猥亵语言、举动调戏妇女。严禁窥探妇女洗浴、更衣、如厕等流氓行为。

(五)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他人的办公地点和居住场所。严禁以任何借口拦截、纠缠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六)严禁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七)严禁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

(八)严禁购买和介绍他人购买赃物。校园内不准买卖无牌、无证的自行车和其他来历不明的物品。

(九)捡拾他人遗忘物应主动上交,不得隐匿不报或拒不交还失主。

(十)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学校文件、证件、证书、印章。

(十一)未经学校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人员在校园围墙上挖洞、开门。

(十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摘、攀折、砍伐、毁坏花草树木、草坪、绿地。

(十三)未经允许,不得在学校建筑、公共设施上绘画、书写、涂抹、刻画和粘贴、悬挂物品。

(十四)禁止损毁和擅自移动路牌、宣传栏、照明设备等公用设施。严禁埋压、圈占、遮盖、挪用、损坏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报警器、交通标志等安全器材。

(十五)师生员工应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遵章守纪,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未经单位批准,不得招揽外来人员到单位活动,不得随意放置公私财物,不得随意配制、出借单位钥匙。对工作、学习场所应经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离开办公室、寝室时应关窗锁门,断水、断电,并按规定使用报警器。

(十六)各单位领导应当对所属部门经常检查,发现管理漏洞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按照保卫处的意见,不断完善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措施。

(十七)重点要害单位必须针对重点保卫目标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人防、物防、技防必须合乎标准,并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保卫处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许进入重点要害部位。

(十八)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贵重仪器设备、公章、保密文件、科研资料、金银制品、珍贵文物的部位,应当有完善、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安装防盗门、防护栏和报警器。

(十九)财会部门应设有专门的保险柜用于存放现金,保险柜钥匙应由专人保管。除学校计财处以外,其他单位不得留存现金过夜。计财处的过夜款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特殊情况下必须安排二人以上值班看管。

(二十)取、送大额现金、有价证券时要事先做好充分的防范工作,应使用专车办理,有二人以上随行,并请公安机关派人护送。

(二十一)浴池、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应配备安全、可靠的个人物品暂存设施,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禁止在公共场所存放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

(二十二)建筑管理部门和公用楼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学校建筑的检查,防止发生建筑倒塌、墙皮脱落和建筑附属物、悬挂物、搁置物坠落伤人事件。

(二十三)除集体宿舍外,学校其他公共场所夜间只允许更夫和值班人员值守,任何人不得在内住宿,夜间加班的师生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离开。未经保卫处批准,严禁将办公、学习场所兼做宿舍使用。

第四章 校园治安管理的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高校保卫部门和校卫队、保安队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坚持“教育为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促使行为人自觉纠正错误。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高等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校内有关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相互配合,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坚持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相违背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我校之前发布的有关制度、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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