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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工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4-03-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吉林化工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优化教书育人环境,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生产和生活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以及《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第三条  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综治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关系到为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创造必要的环境,而且对保证高校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任务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四条  我校综治工作的任务: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各单位协调一致 、齐抓共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校园治安,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第五条  我校综治工作的要求:各单位要把综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定期研究和部署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到实处,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局面。

第六条  我校综治工作的目标:校园稳定,杜绝突发性群体事件;校园治安秩序良好,预防和减少重大恶性案件发生,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校园无重大火灾发生;师生员工安全感普遍增强。

第七条  我校综治工作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全面推行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  我校综治工作要把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实行黄牌警告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综治委)负责全校的综治工作。校综治委由党委书记担任主任,分管保卫工作的副校级领导担任副主任。

校综治委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处、保卫处、人事处、计财处、教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保障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工会(妇委会)、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校综治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综治办)设在保卫处,负责校综治委的日常工作,对全校综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卫处处长担任校综治办主任,负责校综治委(办)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组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为学校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为学校综治工作第二责任人。

主管综治工作的副校级领导为学校综治工作责任人,对全校综治工作实施监督;其他校级领导负责分管单位的综治工作。

第十三条  各教学院党委书记为本院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院长为本院综治工作第二责任人,分管副书记或副院长为本院综治工作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院的综治工作。

校部机关及其它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本单位综治工作责任人。

第十四条  学校综治工作通过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订责任书、保证书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各项措施。

学校综治工作责任人与各单位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各单位与下属部门(部位)签订保证书。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校党委综治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

(二)切实把综治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与其它各项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总结;

(三)经常听取校综治委的工作汇报,批准和执行全校综治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

(四)坚持严格的奖惩制度,坚决推行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制,把综治工作列为考核各级党政组织政绩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  校综治委工作职责:

(一)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综治工作,宣传、贯彻上级有关综治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综治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

(二)根据上级和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全校综治工作计划与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综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检查工作;

(三)组织有关单位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五防(防火、防盗、防事故、防诈骗、防渗透)”安全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组织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范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对有关人员做好帮教工作、监管工作和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五)组织全校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

(六)制定和实施综治工作奖惩措施,组织各单位交流综治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  校综治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校综治委的日常工作;

(二)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全校综治工作情况,负责向校综治委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充分发挥参谋作用;

(三)负责起草全校综治工作计划、总结,做好数据统计和报表工作;

(四)指导各单位制定综治工作计划,检查综治工作计划与措施落实情况;

(五)适时开展综治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提出奖惩建议,并向领导汇报;

(六)积极组织清理整顿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为学校创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

第十八条  单位综治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领导本单位综治工作,把综治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二)贯彻学校综治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单位的综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把法制教育、防范、帮教、民事纠纷调解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人;

(四)落实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措施,做到有专人负责,制度健全,措施得力;

(五)开展法制教育和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六)对本单位帮教对象及时提出意见,经保卫处同意后,组织基层单位建立帮教小组,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七)定期总结本单位综治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改进综治工作。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十九条  各级综治组织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和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制度化、目标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单位要把综治工作纳入总体工作目标之中,做到年初同计划、同部署,年末同验收、同评比、同总结。

第二十一条  校综治委成员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 ,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除成立综治领导小组外,还要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民事纠纷调解小组、义务消防队等组织,各学院及有学生的单位还要成立学生治保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综治工作制度 、治安防范制度、防火安全制度,以及各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责任人要按时参加学校召开的综治、保卫工作会议,及时传达和贯彻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有专人保管综治工作文件,包括有关规定、通 知、办法等,并装订成卷。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包括综治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教育、重点工种人员教育和违法违纪人员教育。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规定。用火部位要有用火证,做到“三定”,即:定安全地点,定专人负责,定安全措施;用电部位要有安全规定;新建 、改建、扩建、装修工程要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坚持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有安全检查小组,有安全检查记录;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落实整改时间、经费、人员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民事纠纷调解小组在解决单位内部发生的民事纠纷中要发挥作用,避免矛盾激化;要及时掌握情况,超前做好稳定工作,确保本单位 不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自觉维护本单位正常的治安秩序,做好违法违纪人员的帮教工作,师生员工的违法犯罪率不超过2‰。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综治工作检查验收按年度进行。由学校综治委具体部署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综治办组成检查验收小组,按照检查验收标准对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检查验收标准做好综治工作总结。

第三十四条  检查验收小组在检查验收中与被检查验收单位因具体问题发生分歧时,由校综治委裁决。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五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可评为吉林化工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呈请上级领导部门给予记功或通报嘉奖。

(一)认真宣传、贯彻上级党政机关及学校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件精神,积极开展道德、法纪及安全知识教育,治安秩序良好,无违法犯罪和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发生的单位。

(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完备,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综治组织及群防组织健全并能有效开展工作,无治安、刑事案件,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安全隐患,师生员工安全感增强,满意率较高的单位。

(三)积极做好本单位人员的民事纠纷调处、聘雇人员的教育管理及帮教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成绩突出者。

(四)见义勇为,主动揭发、制止犯罪活动,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保卫部门,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者。

(五)为预防、制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减少师生员工生命财产损失表现突出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和“一票否决”(否决内容包括:荣誉称号,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评优授奖、晋职、晋级资格),直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综治机构不健全或不能有效开展工作,造成单位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和内部矛盾处置不力,致使发生群体上访(五人以上)、群众闹事、非法集会、游行、停工、停产、停课、罢餐等严重后果,危害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三)发生重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案件、事故不积极查处、认真整改,或存有重大安全隐患,而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警告、整改通知等推脱敷衍,无有效整改措施和明显改进效果的;

(五)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师生员工、聘雇人员中多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违法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

(六)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发生的案件、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做虚假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玩忽职守,擅离岗位,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内从事违章经营、私搭乱盖违章建筑,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人员或单位出租房屋,经多次批评教育不予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违背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我校之前发布的有关制度、规定,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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